老人因松狮犬惊吓而摔倒受伤,狗狗未接触也需要负责吗?

发表时间: 2023-12-24 10:08

#2023年度创作挑战##媒体人周刊##法律热点解读#当下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但饲养动物伤人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在遛狗的时候,尤其是大型犬,您不仅要注意给狗办理相应的手续和牵绳外,还应注意尽量远离人群,毕竟大型犬具有一定的危险,会导致周围的人因害怕而出现意外伤害,希望各位养狗人士提高警惕。

案例回顾

近日,北京西城的一起案件,引发了大家的高度关注。

一女子牵着狗在大街上遛弯,此时一位7旬大妈从其旁边经过时,突然一声惨叫摔倒在地,后拉着女子不让走。大妈表示,自己摔倒是被女子的狗吓的,要求女子赔偿,遭拒后大妈报警,随后自行前往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大妈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在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

出院后,大妈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女子则认为,自己的狗是一只高约40厘米的松狮犬,已经在大兴区给狗办了犬证,并且,在遛狗的过程中,狗狗并没有碰到大妈,是大妈自己摔倒的,该女子认为,大妈的摔倒与自己无关。

律师点评

律师在看到该消息后表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侵权案件。同一般侵权责任不同,一般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有责任。而饲养动物损害侵权案件,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有证据表明损害系受害人系故意所致,才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面对大妈的控诉,李女士不仅认为自己给狗办的有证,且系牵绳遛狗,没有碰着大妈,还认为,大妈说是被自己的狗吓得摔倒,没有任何证据。而大妈则坚称,自己的摔伤是因为被狗吓了一跳才导致的。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侵权的构成有四点:

第一、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第二、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第四、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法院查明李女士的犬只属于大型犬,而根据事发区域的规定,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而李女士在城区遛狗的行为属于违规,因此存在明显的过错。这种情况下李女士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看李女士的过错行为与大妈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李女士的狗并没有接触到大妈,但是对于一般人来说,陌生的犬在进入到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就会产生恐惧的心理。因此,大妈突然看到大型犬只,基于害怕心理摔倒,就具有高度可能性。而李女士在举证的过程中,未能证明大妈是因其他原因摔倒,则需要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应该担责,在核定大妈的各项损失后,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大妈7.5万元。

律师表示,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广大爱狗人士,一定要文明养狗!远离人群!避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