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施海岛生态保护创新立法,致力于海洋生态的保护

发表时间: 2019-07-31 09:19

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山东省第一部海岛生态保护的创制性立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长岛海洋生态,防治污染损害,促进长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7章62条,遵循规划引领、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结合长岛海洋生态保护的工作实际,分别从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生态修复与培育、污染防治、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根据长岛的特殊地理位置及当前环境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合理规范,注重解决海岛污染防治中特有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条例》专章规定了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要求长岛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应当符合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规划,不符合长岛试验区规划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关停或者迁出。科学确定长岛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产业布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和海岸线分类保护范围。

在统筹协调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的关系方面,《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逐步清理陆基养殖设施的前提下,明确应当兼顾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对因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造成损失的养殖业户依法予以合理补偿,对因生态保护转产转业的养殖业户和渔民,应当给予扶持。

《条例》还创新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规定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筹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条例》坚持因地制宜,加强了对长岛特有的生态资源和海岛风貌的保护,对长岛特有的候鸟生存区域、斑海豹、球石和海岸线资源以及海岛特有风貌等均规定了保护制度和法律责任。针对海岛污染防治特点,规定了细化岛上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和生产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等管控措施。

在起草过程中,为提高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司法厅委托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烟台市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条例(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在对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的基础上,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2019年2月22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文章来源 | 山东司法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